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修改通过,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受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环境影响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评规定,致使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