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因故未成立,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责任后,可以请求其他发起人按照下列方法分担:
(1)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由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
(2)无约定责任承担比例,但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
(3)无约定责任承担比例,也无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3、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可以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4、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如果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2)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